一、安置房质量分歧引发差异化处置,三户维权遭遇不公对待
水岸名郡安置楼存在地面下沉、墙体开裂结构性缺陷,属于未验收备案。2022年王某平与郭某礼、郭某生三户联名反映相同房屋质量问题,三人诉求一致,处置结果却截然不同:郭某礼、郭某生信访后问题妥善解决、未受处罚,无任何违法举动的王某平却被凤凰街派出所处以七日行政拘留,差异化处置埋下长期矛盾。
后续王某平持续信访,省公安厅转交的信访事项搁置九十余天零回复,严重违反《信访工作条例》,民生问题久拖不决是维权持续的根源,持续消耗群众对公权力公信力。本人手握五条完整铁证,整件事是典型恶意针对、打击报复如实反映问题群众,相关部门不化解民生难题,反而多次对维权群众实施拘留。
二、外地绑架抢劫未遂后恶意诬告,侦查全流程存在重大程序瑕疵
2024年10月15日,王某健带领七名人员对王某平实施绑架抢劫,郭某仅名义报警人,从未亲临派出所制作笔录,全部笔录由办案民警自导自演凭空捏造,属于虚假证据。行政一审庭审中,被告律师被迫改口承认仅通过电话简单问询,全程无现场笔录,完整印证诬告陷害事实。
法定办案规则明确,讯问必须两名正式民警、在办案区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与公共监控,留存同步音视频。本案公安始终无法提交郭某讯问的任何影音资料,笔录制作人员、签字捺印真实性完全无法核实,办案民警同时充当报案取证方,身份严重冲突。另外公安庭后补制郭某《情况说明》,属于庭审结束后私下补充的后门证据,一审未当庭质证,二审直接采信,取证、质证流程全部违法。高新分局书面答复可佐证绑架抢劫客观案发事实,形成第一条核心铁证。
三、一二审诉讼漏洞百出,二审程序严重违法
一审庭审笔录清晰记载,同一时间郭某不可能同时身处北京与派出所,法庭当庭要求公安提交讯问音视频佐证笔录合法,公安始终举证不能。王某健、郭某两名关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一审未采取任何强制到庭措施,也未将民警伪造笔录、违规办案线索移交纪检、检察部门,仅笼统认定“程序轻微违法”。该行为绝非轻微程序瑕疵,是公权加持下故意诬告、徇私枉法,借行政处罚打击报复维权群众,为第二条核心铁证。
王某平不服判决提起二审,二审存在多重硬性程序违法:二审全程未安排开庭,当日仅书记员到法院大门口收取王某平递交的异议材料,王某平当场向书记员询问开庭时间,同时询问坊子区公安分局是否提交二审答辩状,若有答辩状希望予以复印留存,书记员明确答复公安并未向二审法院提交答辩材料,一审阶段公安提交过答辩状,二审却无任何答辩文书,案件自始至终未组织开庭、举证、质证流程;一审后补的郭刚情况说明未经当庭质证却被二审采信,非法后门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。
二审立案阶段,区长主导安排长宁街派出所工作人员上门控制王某平,强制抄写息访模板保证书,变相剥夺信访、诉讼维权权利,是第三条核心铁证。2026年4月9日,长宁派出所又在区信访大厅当场强制带走王某平,处以八日行政拘留;加上凤凰所七日、长宁所十四日拘留,三次处罚均无任何违法事实支撑。2026年6月23日,王某平上午递交整套异议材料,书记员明确无开庭安排,当日下午直接出具终审判决,审理流程完全虚无。
四、多层书面材料交织下的合理期待
从事件源头到司法终审,整条脉络暴露出层层违规乱象:因安置房质量三户维权遭遇区别对待,继而发生七人团伙绑架抢劫,事后公职人员联手伪造虚假讯问笔录诬告;一审法院无视公安举证不能、证人拒不出庭、证据造假等重大违法事实,刻意降格认定为程序瑕疵,未移送相关部门追责;二审审理完全跳过开庭、质证法定流程,在被告无答辩、证据未经当庭核验的情况下采信庭后补制的非法材料,二审立案期间王某平还遭遇强制胁迫抄写保证书、再次拘留等打击报复行为,叠加上级转办信访超九十天无任何回应,多项行为均与现行法规相悖。
期盼职能部门完整查阅全部卷宗,围绕绑架抢劫、虚假笔录、二审违法采信私下补证三大核心铁证逐项核查,厘清徇私枉法、打击报复完整事实,依法纠正全部违法处置,修复受损公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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